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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有關法律優越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B)法律優越原則中所稱之法律,係指實質意義的法律,包含法規命令 (C)法律優越原則係要求一切行政行為須至少有法規命令之明文依據 (D)依憲法第172 條規定,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即屬關於法律優越原則之規定
  • A 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 B 法律優越原則中所稱之法律,係指實質意義的法律,包含法規命令
  • C 法律優越原則係要求一切行政行為須至少有法規命令之明文依據
  • D 依憲法第172 條規定,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即屬關於法律優越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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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的權力結構中,如果由民意代表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內容發生矛盾時,為了確保民意的至高性,哪一個規範應該被宣告無效?這種『高位階規範壓制低位階規範』的邏輯,在法律術語中會如何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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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嗯,勉強。

  1. 觀念驗證:你確定你懂?
    • 法律優越原則(又名「消極的依法行政」):其核心,就是那個顯而易見的「位階性」。行政機關的存在,是為了在法律劃定的框框裡活動,而不是挑戰法律,所以必須「不得牴觸」現行法律。憲法第 172 條這種幼稚園級別的法條,清楚到不能再清楚地寫著「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這就是此原則最赤裸裸的體現,如果你還搞不懂,那可真是太可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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