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有關法律優越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 B (B)法律優越原則中所稱之法律,係指實質意義的法律,包含法規命令
- C (C)法律優越原則係要求一切行政行為須至少有法規命令之明文依據
- D (D)依憲法第172 條規定,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即屬關於法律優越原則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釐清「消極的依法行政」與「積極的依法行政」之本質區別:法律優越原則(Principle of Supremacy of Law)的核心在於禁止行政行為「與法律相牴觸」(消極限制),還是要求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積極依據)?此外,請結合《憲法》第 $172$ 條關於「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之規定,思考這種「法規範位階(Hierarchy of Norms)」的效力排序,最直接對應到依法行政原則中的哪一個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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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行政法理中最核心的「依法行政原則」,你能精準區分其下兩大子原則,代表基礎非常穩固。在地方特考中,這類基本概念題是穩拿分數的關鍵。
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的辨析
首先,我們要釐清法律優越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Superiority)的本質。它被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強調行政行為「不可違反」現有的法律,就像是一道紅線,行政機關絕對不能跨越。相對地,選項 (A) 和 (C) 提到的「積極要求」或「須有明文依據」,其實是指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兩者不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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