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擅自將乙託其保管之A字畫出賣給丙,其後乙取回A畫,致甲無法交付A畫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不可歸責於甲事由所致之嗣後給付不能,甲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B)可歸責於甲事由所致之自始主觀給付不能,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C)可歸責於甲事由所致之遲延給付,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D)不可歸責於甲事由所致之自始客觀給付不能,甲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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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思考:甲與丙針對 A 畫所簽訂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是否會因為甲對標的物無處分權而影響其契約效力?接著,請判斷給付不能的態樣:若標的物本身仍存在於世,僅係債務人甲個人無從給付,這屬於『客觀不能』還是『主觀不能』?且此種狀態是在契約『成立時』就已存在,還是在『成立後』才發生?最後,請結合民法關於契約成立要件的法理,推論甲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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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擅自將乙託其保管之A字畫出賣給丙,由於A字畫客觀上確實存在,但甲並非所有人而無權處分,導致甲在與丙締結買賣契約之初,即因自身欠缺權利而無法確定能履行交付該畫並移轉所有權之義務,此種情形在法律評價上屬於「自始主觀給付不能」。 甲明知或可得而知自己並非A畫所有人,卻仍將他人之物出賣,嗣後真正所有人乙將A畫取回,導致甲確定無法將A畫交付予丙。此種給付不能之狀態,顯然是因甲擅自出賣他人之物所造成,故屬於可歸責於甲(即債務人)之事由。依據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由於本件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事由所致的自始主觀給付不能,債權人丙得依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因此,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前述法律關係與民法第226條之規範意旨,為正確答案。其他選項將本件誤認為不可歸責、嗣後給付不能、客觀給付不能或單純的遲延給付,均與甲出賣他人之物致無法交付的法律性質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