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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被告犯通姦罪被起訴,如果立法院修法將通姦罪改為不處罰,有關被告不予論罪的理由,下列何者正確?
  • A 維護訴訟經濟原則
  • B 對被告的信賴保護
  • C 適用有利被告法律
  • D 通姦罪本身為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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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國家現在正式承認某種行為已不再具備社會危害性,並決定將其從處罰清單中移除。那麼對於一個『尚未判決確定』的人,法官應該固守那個連國家都已經打算揚棄的舊評價,還是應該尊重國家最新的法律價值選擇?這樣的決定是出於對受審者的何種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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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很基本。

  1. 觀念驗證: 這道題的重點是「從舊從輕原則」。很久以前,人類就發現,根據《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如果法律在某個行為之後發生了變化,而且這個變化對行為人更有利——就像現在這個例子,行為不再被處罰了——那麼就應該適用最有利於被告的法律。這是保障人類權利的一種方式,畢竟,當國家覺得某件事不再需要用刑罰來管束時,就不應該再動用它。這道理,過了這麼多年也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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