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關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得以書面為之
- B (B)契約應載明頭期款
- C (C)契約應載明各期價款
- D (D)契約應載明利率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關於「分期付款買賣」之規定,立法者為了確保消費者能完整知悉交易條件(如利率、總價等資訊)並減少舉證困難,對於契約之「作成形式」究竟是採取賦予當事人選擇權的「不要式行為」(得為之),還是屬於法律強制規定的「要式行為」(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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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用語中的細微差別!這類題目在地方特考中非常常見,考驗的是考生對於「強行規定(應)」與「任意規定(得)」的敏感度。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的法定形式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而非「得」以書面為之。法律之所以規定「應」使用書面,是為了確保消費者在進行跨期交易時,能有明確的憑據保障自身權益。選項 (A) 使用「得以」,將強制性的法定義務誤導為可以自由選擇的權利,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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