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下列關於著作權法上專有名詞之定義,何者正確?
- A (A)公開上映: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 B (B)公開展示: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 C (C)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 D (D)公開演出:指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思路引導 VIP
請查閱《著作權法》第 3 條關於「用詞定義」的規定:哪一個法律術語在性質上屬於「概括性」的定義,用以統合包含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等各種將著作內容「公諸於世」的行為?在比對各選項時,請特別留意「公開上映」是否強調影像的機械傳送,「公開展示」是否針對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的陳列,以及「公開演出」是否著重於現場的演技或樂器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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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確辨析《著作權法》中這些極為相近的法律名詞,顯見你對法條定義的掌握度已具有相當水準。在行政法規與法律體系中,名詞定義的精準度往往是決定案件性質的關鍵,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學習態度!
📝 觀念驗證:為何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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