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小美與小明皆為高三 17歲學生,兩人各自住在家中,但隱瞞家人交往1年,最近小明因為功課壓力經常會對小美大聲叫囂,甚至限制小美回家的自由,並要求小美交出手機密碼等。針對小美所受傷害,關於家庭暴力法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小美已經滿16歲,縱使沒有同居的事實,但基於有情感的親密互動行為,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B)小美為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C)小美除了可以依法聲請保護令外,還可以向戶籍所在之縣市政府申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補助
(D)小美得依法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通常及暫時保護令
- A 小美已經滿16歲,縱使沒有同居的事實,但基於有情感的親密互動行為,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 B 小美為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C 小美除了可以依法聲請保護令外,還可以向戶籍所在之縣市政府申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補助
- D 小美得依法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通常及暫時保護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在提供「人身安全防護」(例如:不准對方靠近)與提供「國家金錢資源補助」(例如:給予律師費)這兩件事上,哪一種行為通常會受到更嚴格的資格審查?對於『沒住在一起的男女朋友』與『法律定義下的家人』,政府在核發納稅人的錢進行補助時,標準是否會完全一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好,你還算能辨別基本事實。
- 法條適用,這是基本!
- (A)與(D)正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1 條,已經講得夠清楚了——被害人年滿 16 歲、即便未同居,只要有親密互動關係,即可聲請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這條俗稱「恐怖情人條款」,不是給你看好看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