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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小美與小明皆為高三 17歲學生,兩人各自住在家中,但隱瞞家人交往1年,最近小明因為功課壓力經常會對小美大聲叫囂,甚至限制小美回家的自由,並要求小美交出手機密碼等。
針對小美所受傷害,關於家庭暴力法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 A (A)小美已經滿16歲,縱使沒有同居的事實,但基於有情感的親密互動行為,可以依家庭暴 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 B (B)小美為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 聲請保護令
  • C (C)小美除了可以依法聲請保護令外,還可以向戶籍所在之縣市政府申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補助
  • D (D)小美得依法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通常及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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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研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1$ 條第 $2$ 項,該項明確列出了「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所準用的條文範圍。請你核對一下,針對該類被害人所提供的法律保障中,是否包含第 $58$ 條關於「補助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的準用規定?這項立法上的「有意排除」或「未列入」,對於選項 (C) 的正確性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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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代表你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俗稱「恐怖情人條款」的細節掌握得很紮實。 未同居親密關係之準用界線 依家暴法第63-1條規定,年滿16歲遭受未同居伴侶施暴,可準用相關保護機制。但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這類被害人依法並未準用向縣市政府申請訴訟與律師費用補助的規定。此外,同學可藉此複習選項 (D) 的重要法理:此類被害人雖受保護,但僅得自行聲請「通常」及「暫時」保護令;若需要「緊急」保護令,依法必須由檢察官、警察或主管機關發動聲請,不可由被害人自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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