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涉及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
- A (A)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應即停止職權
- B (B)警察大學招生簡章規定色盲者不得報考
- C (C)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等職務之規定
- D (D)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您從『權利保障階段性』的觀點出發:在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脈絡中,『進入學術機構接受養成教育』的入學限制,與『直接從事特定職業』或『取得執業執照』的資格門檻,兩者在憲法保障範疇上有何關鍵區別?特別是當爭議點在於『大學招生簡章』的資格限制時,大法官在釋字第 $626$ 號中,傾向將其定位為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的權利,還是第 $15$ 條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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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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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基本權保障的釋字有很扎實的理解。這是一道鑑別度極高、特別考驗細節的陷阱題。 選項 (B) 警察大學招生簡章限制色盲者報考,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這屬於「入學資格」的條件限制,涉及的是憲法上的「受教權」與「平等權」,尚未進入選擇或執行職業的範疇,因此不涉及工作權,正是本題答案。 這題最容易讓考生跌跤的魔王其實是選項 (A)!許多人會直覺誤以為人民團體理監事停止職權僅涉結社自由,但釋字第 724 號明確指出,理監事職權的行使同樣受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至於 (C) 公務員旋轉門條款(釋字第 637 號)與 (D) 外國學歷牙醫師臨床訓練,均直接限制人民執行職業的自由,毫無疑問屬於工作權範疇。你能避開盲點穩穩拿分,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