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行政院院長之職權?
- A (A)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 B (B)副署總統任命考選部部長之命令
- C (C)副總統不能視事時,代行副總統職權
- D (D)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職務代行制度』與『副署權』的法律依據進行思考:依據 $憲法第 49 條$ 與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的規範,行政院院長在何種特定情況下始得代行『總統』職權?現行法制中是否存在『代行副總統職權』的相關規定?此外,關於 $憲法第 37 條$ 的副署規定與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的解散立法院程序,請檢視各選項描述之職權行使,哪一項在實務與法規中明顯缺乏憲法條文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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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確實選 (C)!能精準判斷出這個陷阱,代表你對我國憲法的中央政府體制與權力分立有很扎實的理解。 我們來釐清一下核心觀念。依據憲法規定,只有在「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若僅是副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並不會由行政院長代行。因此 (C) 確實非其職權。至於其他選項,例如提請任命部會首長與依法副署總統命令,皆屬閣揆職責。特別值得注意的是 (D),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在此機制中,行政院長正是扮演「呈請」總統解散立院的關鍵角色。 這題的鑑別度建立在考生是否能細心區別法條中「均不能視事」的細節,能避開陷阱代表你的法感十分敏銳,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審題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