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2 題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幾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防止公務員在離職後,利用過去幾年累積的人脈與審核權力來圖利特定企業,法律僅限制其「離職當天」的職位是否足夠?還是應該要涵蓋他離職前「一段合理的任職期間」,才能確保利益迴避的完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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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答對了?嗯,看來你對公務員倫理規範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核心原則,總算沒徹底荒廢。這條「旋轉門」,考場上撞見的機率高到讓你不得不記,實務上更是那些自作聰明之徒想鑽的漏洞。
2. 基本功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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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旋轉門條款
💡 規範公務員離職後不得擔任與原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職位。
- 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旨在防止離職公務員利用人脈謀私。
- 禁止期間: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受此規範約束。
- 職務範圍: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職位。
- 處罰要件:違反此條規定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