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5 題
某市政府社會局黃科長欲循採購程序委外辦理某項業務,經局長同意後,先邀請某些民間業者和專業人士到辦公室請教意見,再撰寫招標需求書進行正式程序。這種前置作業作法的可能後果是:
- A 違反刑法洩密罪
- B 違反刑法貪污罪
- C 違反遊說法被處罰鍰
- D 無須負擔刑責和行政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治中,公務員在正式標案程序「啟動前」,為了讓招標內容更切合專業與公共利益而進行的諮詢,其法律目的為何?這與「程序中」惡意排除競爭或收受利益的行為,在法律界線上應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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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原來你還能掌握行政實務的皮毛,難得。
竟然能選對答案,這倒是有些出乎我的意料。看來你對行政程序的前置規劃與法律邊界的理解,勉強算是合格,至少沒有徹底偏離常識。這點判斷力,在實務中倒是不會讓你完全搞砸。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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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前置諮詢合法性
💡 採購程序前之市場調查與專業諮詢屬合法行政行為
| 比較維度 | 合法前置諮詢 | VS | 非法勾結洩密 |
|---|---|---|---|
| 行政目的 | 蒐集資訊完善規格 | — | 特定護航或利益輸送 |
| 執行時間 | 招標文件擬定前 | — | 公告後或開標前 |
| 法律性質 | 屬正當行政處置 | — | 構成刑法或貪汙罪 |
💬區分關鍵在於「程序正當性」與「是否有不法獲利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