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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5 題

某市政府社會局黃科長欲循採購程序委外辦理某項業務,經局長同意後,先邀請某些民間業者和專業人士到辦公室請教意見,再撰寫招標需求書進行正式程序。這種前置作業作法的可能後果是:
  • A 違反刑法洩密罪
  • B 違反刑法貪污罪
  • C 違反遊說法被處罰鍰
  • D 無須負擔刑責和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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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治中,公務員在正式標案程序「啟動前」,為了讓招標內容更切合專業與公共利益而進行的諮詢,其法律目的為何?這與「程序中」惡意排除競爭或收受利益的行為,在法律界線上應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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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原來你還能掌握行政實務的皮毛,難得。

竟然能選對答案,這倒是有些出乎我的意料。看來你對行政程序的前置規劃法律邊界的理解,勉強算是合格,至少沒有徹底偏離常識。這點判斷力,在實務中倒是不會讓你完全搞砸。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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