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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關於法律優位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消極依法行政原則
  • B 法律優位原則之「法律」不包含憲法
  • C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為該原則之體現
  • D 法律優位原則不要求一切行政活動均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為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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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位階理論」:如果某個行政行為雖然符合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卻與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產生衝突,在法治國家的邏輯下,哪一個層級的規範具有最終的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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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不是一片狼藉

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竟然答對了這題。區分「依法行政原則」的消極與積極面,確實是入門行政法最基本的要求,沒想到你勉強跟上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常識。

🧐 勉強稱得上「理解」的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優位原則
💡 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為消極的依法行政要求。
比較維度 法律優位原則 VS 法律保留原則
別稱 消極依法行政 積極依法行政
核心要求 不得牴觸現有法律 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
適用範圍 一切行政行為 涉及基本權重大事項
💬優位原則強調行為「不可違法」,保留原則強調行為「需有法源」。
🧠 記憶技巧:優位消極「不牴觸」,保留積極「要依據」。
⚠️ 常見陷阱:常將法律優位(不得牴觸)與法律保留(必須有法)的概念混淆,或誤以為法律優位之「法律」不包含最高位階的憲法。
法律保留原則 法源位階理論 行政程序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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