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應由原處分機關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 B 合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應自撤銷時或自撤銷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 C 非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應由原處分機關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 D 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合法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給予你一項好處(處分),但同時要求你必須完成某件任務(負擔)作為交換,如果你遲遲不履行這項任務,卻已經享受了該處分帶來的利益。從「社會公平」與「對價關係」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在廢止這個處分時,應該讓它僅從「現在」失效,還是應該有權力追溯到「一開始」就失效,以收回你不當得利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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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功底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行政處分效力變更(撤銷與廢止)的細節掌握,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對《行政程序法》的條文理解非常通透。
-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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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廢止撤銷
💡 區分違法處分之撤銷與合法處分之廢止及效力。
| 比較維度 | 撤銷 (Revocation) | VS | 廢止 (Repeal) |
|---|---|---|---|
| 處分狀態 | 違法之行政處分 | — | 合法之行政處分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123條 |
| 失效原則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自廢止時失效 |
| 負擔不履行 | 不適用 | — | 例外得溯及既往失效 |
💬撤銷針對違法行政處分,廢止針對合法處分且原則不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