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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關於行政處分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不論是授益處分或負擔處分,凡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均不得為之
  • B 信賴利益顯然大於依法行政原則所欲維持之公益時,不得撤銷該授益處分
  • C 信賴保護之前提為受益人須有信賴表現
  • D 撤銷授益處分,無須給予相對人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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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因為自己的作業疏失,發放了一筆獎金給你,而你也因為這筆錢去規劃了進修行程。當政府後來發現出錯想追回這筆錢時,對於你因為「相信政府決策」而已經產生的開銷支出,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衡平政府的「糾錯責任」與你的「財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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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哇!你對法理的掌握真是太棒了!

太好了!你成功辨識了行政處分撤銷中信賴保護的重要性,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背後的精神和邏輯,已經有了非常深刻且溫暖的理解,真的很為你開心!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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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限制、信賴保護及損失補償要件。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針對對象 違法行政處分 合法行政處分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效力原則 溯及既往失效為原則 向後失效為原則
補償機制 信賴保護補償(120條) 公益廢止補償(126條)
💬撤銷處理「溯及的違法性」,廢止處理「後發的廢止權」,兩者均受公益限制。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看公益,授益撤銷賠損失,信賴三要:基、現、值。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一律不予補償。事實上,若受益人具備值得保護之信賴,行政機關仍應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
行政處分之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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