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交通號誌由黃燈轉換為紅燈,屬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 A 形成權利之處分
- B 課予義務之處分
- C 確認法律關係之處分
- D 經用路人同意之多階段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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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當你駕駛車輛接近路口看到燈號發生變換時,這個訊號是在「賦予你某種法律地位」、「確認你的身份」,還是「強制要求你必須做出(或停止)某個特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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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精準!這題屬於行政法中具備基礎鑑別度的經典考題,測驗大家對「一般處分」以及「行政處分法律效果」的分類理解,能順利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理觀念相當扎實。
交通號誌的定性與法律效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交通標誌、號誌對不特定多數人發生規範效力,性質上屬於「一般處分」。當交通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時,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是依法向現場的用路人下達「禁止通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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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號誌的處分性質
💡 紅燈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具有課予人民不作為義務之法效性。
| 比較維度 | 課予義務(下命)處分 | VS | 形成處分 |
|---|---|---|---|
| 法律效果 | 命人民負擔特定作為或不作為 | — | 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 |
| 執行力 | 具執行力,不履行可強制執行 | — | 處分生效即完成,無須執行 |
| 代表實例 | 紅燈禁行、命拆除違建 | — | 核准歸化、撤銷執照 |
💬交通號誌係透過燈號轉換命人民履行不作為義務,故屬於下命性質之課予義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