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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主管機關依甲之申請核發社會救助金,附加附款要求甲應定期提出經濟狀況報告。該附款之種類為何?
  • A 條件
  • B 廢止權保留
  • C 負擔
  • D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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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主管機關已經讓你『現在就能領到錢』,但同時又要求你未來必須『額外做某件事』(例如交報告),且你如果不做這件事,領錢的權利也不會自動消失。這種『在給予權利的同時,附加一個獨立的義務』,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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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附款的類型,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行為附款」的體系架構有著極為紮實的理解。這是在國考或實務工作中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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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課予相對人特定給付義務之附款稱為負擔。
比較維度 負擔 VS 條件 (停止條件)
效力發生點 主處分作成後立即生效 條件成就時才生效
不履行/成就結果 可強制執行或廢止處分 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法律性質 獨立的附加法律義務 處分效力的一部分
行政救濟 原則上可單獨爭訟 須與主處分一併爭訟
💬負擔係「先拿錢再辦事(義務)」,條件則是「辦完事(成就)才拿錢」。
🧠 記憶技巧:負擔不礙效力、條件決定生效、廢止權保留是給機關反悔權。
⚠️ 常見陷阱:常將「負擔」與「停止條件」混淆。關鍵在於負擔不影響主處分的效力發生,而條件不成就則處分不生效。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附款之容許性與限度 廢止權之保留 條件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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