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主管機關依甲之申請核發社會救助金,附加附款要求甲應定期提出經濟狀況報告。該附款之種類為何?
- A 條件
- B 廢止權保留
- C 負擔
- D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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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主管機關已經讓你『現在就能領到錢』,但同時又要求你未來必須『額外做某件事』(例如交報告),且你如果不做這件事,領錢的權利也不會自動消失。這種『在給予權利的同時,附加一個獨立的義務』,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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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課予相對人特定給付義務之附款稱為負擔。
| 比較維度 | 負擔 | VS | 條件 (停止條件) |
|---|---|---|---|
| 效力發生點 | 主處分作成後立即生效 | — | 條件成就時才生效 |
| 不履行/成就結果 | 可強制執行或廢止處分 | — | 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 法律性質 | 獨立的附加法律義務 | — | 處分效力的一部分 |
| 行政救濟 | 原則上可單獨爭訟 | — | 須與主處分一併爭訟 |
💬負擔係「先拿錢再辦事(義務)」,條件則是「辦完事(成就)才拿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