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 B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 C 行政契約締結後,依原約定履行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 D 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因錯誤而撤銷者
思路引導 VIP
請參研《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42 條與第 146 條之規定。請同學思考:法律上的「行政契約無效」通常源於締約時即存在的重大瑕疵,導致法律效力「自始、當然、確定」地不發生。然而,若契約在合法締結後,才因應外部公益需求而產生法律關係的變動,這類賦予行政機關的救濟權限(例如補償、調整或結束關係),在法律體系中是屬於「契約效力的障礙(無效)」?還是屬於行政法上特有的「契約履行中之優越地位」?這兩者在發生的時點(締結時 vs. 締結後)與法律效果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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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契約效力的核心爭點。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無效」與「調整/終止」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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