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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 B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 C 行政契約締結後,依原約定履行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 D 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因錯誤而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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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一個行政契約在「簽署當下」完全合法,但履行三年後,因為外在社會環境發生劇烈變遷,導致繼續執行會傷害大眾利益。在這種「簽約後」才發生的公益衝突下,法律應該是讓契約「從頭到尾都沒發生過(無效)」,還是給予政府「中途喊卡(終止)」的權利?這兩者的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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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契約效力的核心爭點。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無效」與「調整/終止」的法律效果:

  1. 觀念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行政契約無效包含內容違法及代替行政處分之特定瑕疵。
比較維度 契約無效 (Art. 141, 142) VS 契約調整/終止 (Art. 146, 147)
發生時點 締約時即存在法定瑕疵 履約期間發生情事變更
法律效果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變更原約定或補償後終止
典型事由 內容違法或明知違法 履行將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無效源於先天瑕疵;調整與終止源於維持公益之必要。
🧠 記憶技巧:142條看兩點:處分無效契約死,明知違法也無效。
⚠️ 常見陷阱:易將「公益重大危害」誤認為無效事由,實則為行政機關之「補償撤回權」或「契約調整權」。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處分之無效與撤銷 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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