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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 B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 C 行政契約締結後,依原約定履行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 D 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因錯誤而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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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一個行政契約在「簽署當下」完全合法,但履行三年後,因為外在社會環境發生劇烈變遷,導致繼續執行會傷害大眾利益。在這種「簽約後」才發生的公益衝突下,法律應該是讓契約「從頭到尾都沒發生過(無效)」,還是給予政府「中途喊卡(終止)」的權利?這兩者的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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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契約效力的核心爭點。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無效」與「調整/終止」的法律效果:

  1. 觀念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區分契約「自始無效」與「事後調整/終止」之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無效 VS 行政契約調整/終止
發生時點 締結契約時即存在瑕疵 契約成立後發生變更
法源依據 行程法第 141、142 條 行程法第 146、147 條
核心原因 違反強行規定、意思瑕疵 為防止公益重大危害
法律效果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向後失其效力或變更內容
💬無效著重於締約時的違法瑕疵;調整終止則是為維護公益的動態應變。
🧠 記憶技巧:契約瑕疵看『締結時』(無效);公益危害看『履行後』(調整)。
⚠️ 常見陷阱:常將「公益受損」誤認為契約無效。注意:若履行對公益有危險,機關僅能補償後終止,而非契約本質無效。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處分之無效與撤銷 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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