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 B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 C 行政契約締結後,依原約定履行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 D 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因錯誤而撤銷者
思路引導 VIP
請參研《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42 條與第 146 條之規定。請同學思考:法律上的「行政契約無效」通常源於締約時即存在的重大瑕疵,導致法律效力「自始、當然、確定」地不發生。然而,若契約在合法締結後,才因應外部公益需求而產生法律關係的變動,這類賦予行政機關的救濟權限(例如補償、調整或結束關係),在法律體系中是屬於「契約效力的障礙(無效)」?還是屬於行政法上特有的「契約履行中之優越地位」?這兩者在發生的時點(締結時 vs. 締結後)與法律效果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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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選項 (C)。這題測驗的是行政契約「無效」與「終止」的觀念區別。
無效與事後終止之辨異
選項 (A) 與 (B) 皆為《行政程序法》第142條明定的行政契約無效事由。關於選項 (D),若締約意思表示因錯誤而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該契約將被「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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