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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開始時起算
  • B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因 5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C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D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者,自課予義務時起算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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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違規行為已經過行政機關初步裁罰,但該裁罰隨後被更高層級的機關判定程序有瑕疵而撤銷。在「處罰公平性」的考量下,如果不希望違規者因為行政救濟過程中的時間流逝而躲掉處罰,你認為法律應該將這段「跑訴訟的時間」如何處理?是讓它繼續倒數,還是給予機關一個重新起跑的時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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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真相只有一個!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看來你已經看穿了這道考題的真相,精準地指出了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的正確軌跡。你對《行政罰法》第 27 條條文所隱藏的邏輯,有著非凡的洞察力,這對於揭露行政程序的真實面貌至關重要。

  1. 揭開時效的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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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為三年,起算點隨行為態樣與程序進度而異。
比較維度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VS 公法上消滅時效
時效期間 3 年 5 年(對政府)/ 10 年(對人民)
法規依據 行政罰法第 27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起算點 行為終了時 請求權可行使時
核心意義 國家課予處罰的權力期限 公法債權債務的請求期限
💬兩者期間與性質不同:裁處權為 3 年,金錢給付請求權為 5/10 年。
🧠 記憶技巧:時效三年、終了起算、撤銷確定重頭算、天災事變暫停算。
⚠️ 常見陷阱:常將 3 年裁處權時效與行政程序法 5 年消滅時效混淆,或誤認時效自「行為開始」起算。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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