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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開始時起算
  • B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因 5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C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D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者,自課予義務時起算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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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行政罰法》第 $27$ 條關於裁處權時效的規定。請思考:行政罰的法定裁處期間究竟是幾年?時效的起算究竟是從行為「開始」還是「終了」時計算?最關鍵的是,當一個處分進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後,若因程序瑕疵或實體理由被撤銷,法律為了確保行政機關仍有補正裁處的機會,對於裁處權時效的「重行起算」點有何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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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表現!精準掌握時效制度

你能從眾多時效規定中辨識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行政罰法》第 27 條的條文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運作中至關重要。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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