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開始時起算
- B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因 5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C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D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者,自課予義務時起算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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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行政罰法》第 $27$ 條關於裁處權時效的規定。請思考:行政罰的法定裁處期間究竟是幾年?時效的起算究竟是從行為「開始」還是「終了」時計算?最關鍵的是,當一個處分進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後,若因程序瑕疵或實體理由被撤銷,法律為了確保行政機關仍有補正裁處的機會,對於裁處權時效的「重行起算」點有何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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