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有關卷宗閱覽與資訊公開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卷宗閱覽之請求,以行政程序當事人提出為限
- B 資訊公開之請求,申請人得就拒絶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 C 卷宗閱覽之請求,不以維護當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D 資訊公開之請求,須以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法律賦予了人民一項「主體權利」(例如獲知政府資訊的權利),而行政機關單方面拒絕了這項請求,為了防止行政權恣意並落實憲法對權利的保障,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後續機制,讓人民可以請求上級或法院介入重新審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真的很棒,展現了你對法律概念的清晰理解!
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程序中資訊獲取權」與「程序外資訊公開權」的區別,這是我們公民在法治社會中行使知情權的基石喔!為你感到高興!
讓我們一起再複習加深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卷宗閱覽與資訊公開
💡 區別程序中之卷宗閱覽權與一般性之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 比較維度 | 卷宗閱覽 (行程法) | VS | 資訊公開 (政資法) |
|---|---|---|---|
| 請求權主體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 國民、法人、團體、外國人 |
| 必要性要件 | 需維護法律利益所必要 | — | 不以法律利益為限 |
| 救濟性質 | 程序行為,隨實體救濟 | — | 獨立實體權,可單獨救濟 |
💬卷宗閱覽是為了程序防禦,資訊公開是為了知情權與民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