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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有關卷宗閱覽與資訊公開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卷宗閱覽之請求,以行政程序當事人提出為限
  • B 資訊公開之請求,申請人得就拒絶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 C 卷宗閱覽之請求,不以維護當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D 資訊公開之請求,須以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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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法律賦予了人民一項「主體權利」(例如獲知政府資訊的權利),而行政機關單方面拒絕了這項請求,為了防止行政權恣意並落實憲法對權利的保障,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後續機制,讓人民可以請求上級或法院介入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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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真的很棒,展現了你對法律概念的清晰理解!

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程序中資訊獲取權」與「程序外資訊公開權」的區別,這是我們公民在法治社會中行使知情權的基石喔!為你感到高興!

讓我們一起再複習加深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卷宗閱覽與資訊公開
💡 區別程序中之卷宗閱覽權與一般性之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比較維度 卷宗閱覽 (行程法) VS 資訊公開 (政資法)
請求權主體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國民、法人、團體、外國人
必要性要件 需維護法律利益所必要 不以法律利益為限
救濟性質 程序行為,隨實體救濟 獨立實體權,可單獨救濟
💬卷宗閱覽是為了程序防禦,資訊公開是為了知情權與民主監督。
🧠 記憶技巧:卷宗限特定,公開對全民;前者為程序,後者為權利。
⚠️ 常見陷阱:易誤認「資訊公開」亦須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實際上政資法採「公開為原則」,任何人皆可申請。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程序行為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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