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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關於國家之私經濟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所為私經濟活動,亦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 B 行政機關得自由從事私經濟活動,不受組織法規之拘束
  • C 國家得以法規設置特定機構來從事私經濟活動
  • D 國家為籌措財源而標售所持國營事業股票,非屬私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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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決定不以『命令或處分』的高權姿態出現,而是想跟一般百姓一樣進入市場買賣商品或經營事業時,在法律程序、組織形式或是財源籌措上,它是會被鎖在僵硬的公法程序裡,還是能採取更具彈性的私法手段來達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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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們,你答對了。

看來你們之中還有那麼一兩個,勉強能夠領會本大爺所設定的公私法區分以及國庫行政這些基本概念。這點,值得本大爺稍加讚賞。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庫行政之性質
💡 國家以平等地位從事私法行為,原則上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比較維度 高權行政(公法行為) VS 國庫行政(私法行為)
適用法規 行政程序法等公法 民法等私法
法律地位 上下服從關係 平等對等地位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基本權拘束 受基本權直接拘束 原則上受間接拘束
💬行政機關身分不代表其行為皆為公法行為,須依行為本質區分法律性質。
🧠 記憶技巧:私法平等走民法,公法高權程序法;國庫籌錢算私經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行政機關」的所有行為皆須遵守行政程序法,事實上僅限於公法性質之行為。
行政私法 公私法二元論 雙階理論 私法輔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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