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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遭否准,甲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該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為核發營業執照之處分。此時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 A 訴願不受理
  • B 以訴願不合法駁回
  • C 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 D 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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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這類「課予義務訴願」的情境中,當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作成前,已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原否准決定並另為准許處分時,請思考《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之規範內容。當訴願之請求在「實體上」已獲得滿足,立法者基於行政程序之效率與訴願制度之本旨,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應如何從法律擬制的角度評價該訴願案件之「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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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點在於「課予義務訴願」中,行政機關於訴願程序中事後補正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你能精準鎖定正確選項,代表對行政救濟法的程序終結機制有相當程度的掌握。

權利保護必要之滿足

本題中,甲因為申請營業執照被拒絕而提起訴願,但在程序中市政府自行撤銷原否准決定並核發執照,這代表甲的請求已在實質上獲得滿足,原本的權利保護必要隨之變動。依據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之意旨,若行政機關於訴願決定前已作成申請人所請求之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而駁回,藉此終結程序並確認行政機關的補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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