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遭否准,甲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該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為核發營業執照之處分。此時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 A 訴願不受理
- B 以訴願不合法駁回
- C 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 D 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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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向主管投訴部屬「拒絕提供服務」,而主管還沒處理完時,部屬突然「轉變態度並提供了服務」,此時你最初的投訴「目標」是否已經達成?既然目標已達成,主管還有必要撤銷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拒絕行為」嗎?在法律程序中,這種『請求已獲得滿足』的情況,應該如何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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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願程序中,若原處分機關已自行為行政處分時,訴願審議機關依法應如何決定。依據訴願法第82條規定:「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在本件案例中,甲因不服市政府否准核發營業執照而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未為決定前,作為應作為機關的市政府已主動撤銷原否准決定,並且已經為核發營業執照之行政處分。既然應作為之機關已經作成行政處分,依前述法條明文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課予義務訴願之決定
💡 機關於訴願期間已滿足申請人請求,委員會應為無理由駁回。
🔗 機關自我修正之訴願處理流程
- 1 申請被否准 — 甲申請執照遭市政府拒絕
- 2 提起訴願 — 甲依法向訴願委員會救濟
- 3 機關核發處分 — 審議中機關撤銷原決定並發照
- 4 無理由駁回 — 委員會依訴願法第82條2項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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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核發的處分『部分滿足』,則應視差額部分是否有理續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