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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遭否准,甲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該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為核發營業執照之處分。此時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 A 訴願不受理
  • B 以訴願不合法駁回
  • C 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 D 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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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向主管投訴部屬「拒絕提供服務」,而主管還沒處理完時,部屬突然「轉變態度並提供了服務」,此時你最初的投訴「目標」是否已經達成?既然目標已達成,主管還有必要撤銷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拒絕行為」嗎?在法律程序中,這種『請求已獲得滿足』的情況,應該如何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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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精確!

同學,你能辨識出這屬於課予義務訴願的特殊處置,顯見你對《訴願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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