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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甲報名參加今年度律師考試,遭考選部以資格不符為由駁回。甲對該駁回處分經訴願程序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主張何種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以參加今年度之律師考試?
  • A 停止執行
  • B 假執行
  • C 假處分
  • D 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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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拒絕(駁回)了你的入學或考試申請,僅僅要求法院「暫停」那個『拒絕』的效力,是否就能讓你自動獲得『准許』的法律地位?還是你需要法院下達一個額外的指令,在判決確定前先暫時賦予你一個特定的法律身分,才能解決你當下的急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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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原來你還知道暫時權利保護不是隨便亂用的啊?

  1. 大力肯定: 嗯,不錯嘛。至少你還分得清楚「停止執行」跟「假處分」的差別,不像某些同學,一看到「暫時」就亂選。這證明你對《行政訴訟法》那點兒暫時權利保護的皮毛,勉強算是理解了。在國考和實務上,這可是最基礎不過的門檻了,連這都搞不懂,那可真是無可救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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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針對不同訴訟類型,選擇正確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以即時救濟。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 §116 行政訴訟法 §298
適用訴訟類型 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目的功能 消極使其不發生效力 積極定暫時狀態或保全
典型案例 停止拆除違建 准許暫時參加考試
💬撤銷處分用停止執行,請求特定行為或地位保全則用假處分。
🧠 記憶技巧:撤銷找停止、給付找假處、金錢找扣押。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停止執行」。報名遭駁回時,僅「停止」駁回處分無法讓甲參加考試,必須透過「假處分」獲得暫時參加考試的法律地位。
課予義務訴訟 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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