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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甲報名參加今年度律師考試,遭考選部以資格不符為由駁回。甲對該駁回處分經訴願程序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主張何種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以參加今年度之律師考試?
  • A 停止執行
  • B 假執行
  • C 假處分
  • D 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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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事人面對的是一個「否准處分」(駁回申請)時,單純聲請「停止執行」該處分是否能賦予其參加考試的積極地位?若要針對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開急迫危險,而請求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定暫時狀態」,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採取哪一種權利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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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暫時權利保護的核心!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準確區分「停止執行」與「假處分」的適用時機,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暫時權利保護的體系理解非常紮實,這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都是至關重要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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