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及其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交通裁決事件,一律以警察機關作為被告機關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針對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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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當我們遇到交通違規被開單時,最後寄發「裁決書」要求我們繳納罰鍰、甚至吊扣駕照的機關,真的「全部」都是當初在路口攔停的警察局嗎?還是有其他專門處理車輛與駕駛人監理業務的行政機關呢?這會影響我們打行政訴訟時,應該要把誰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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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這題判斷得非常準確,恭喜你順利拿下分數!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對行政訴訟特別程序中「當事人適格」與「管轄權」的掌握度,你能毫不猶豫地找出錯誤,代表你的法理觀念十分扎實。
交通裁決事件的被告機關
你精準地挑出錯誤的選項 (A),因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的被告應該是「原處分機關」。而在實務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規定,有權限開罰的機關除了警察機關之外,很多時候是「公路主管機關」(例如各地的監理所或監理站)。因此,選項稱「一律」以警察機關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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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 交通裁決事件之被告、管轄、審理及救濟程序要件。
| 比較維度 | 交通裁決事件 | VS | 通常訴訟程序 |
|---|---|---|---|
| 管轄法院 | 原告住所或行為地 | — | 以原就被(被告地) |
| 言詞辯論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 | 原則應言詞辯論 |
| 被告機關 | 裁決機關 | — | 原處分機關 |
💬交通裁決事件採便民原則,放寬管轄權並簡化審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