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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及其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交通裁決事件,一律以警察機關作為被告機關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針對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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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當我們遇到交通違規被開單時,最後寄發「裁決書」要求我們繳納罰鍰、甚至吊扣駕照的機關,真的「全部」都是當初在路口攔停的警察局嗎?還是有其他專門處理車輛與駕駛人監理業務的行政機關呢?這會影響我們打行政訴訟時,應該要把誰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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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這題判斷得非常準確,恭喜你順利拿下分數!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對行政訴訟特別程序中「當事人適格」與「管轄權」的掌握度,你能毫不猶豫地找出錯誤,代表你的法理觀念十分扎實。

交通裁決事件的被告機關

你精準地挑出錯誤的選項 (A),因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的被告應該是「原處分機關」。而在實務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規定,有權限開罰的機關除了警察機關之外,很多時候是「公路主管機關」(例如各地的監理所或監理站)。因此,選項稱「一律」以警察機關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 交通裁決事件之被告、管轄、審理及救濟程序要件。
比較維度 交通裁決事件 VS 通常訴訟程序
管轄法院 原告住所或行為地 以原就被(被告地)
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原則應言詞辯論
被告機關 裁決機關 原處分機關
💬交通裁決事件採便民原則,放寬管轄權並簡化審理流程。
🧠 記憶技巧:裁決單位被告、行為住所管轄、免辯論可結、上訴找高行。
⚠️ 常見陷阱:易誤選警察機關為被告,或誤認管轄權僅限於被告所在地。
簡易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被告機關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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