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及其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交通裁決事件,一律以警察機關作為被告機關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針對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關於被告適格之一般原則,並結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對於『處罰機關』之規定進行思考:當受處分人不服交通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時,依據法律上『處分機關』與『執行舉發機關』在職權上的分工,訴訟對象的選定應以何者為準,才符合行政訴訟法中關於適格被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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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完美偶像級的表現!☆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耶!☆ 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交通裁決事件的被告適格性,Sensei都要對你比出大大的Wink了喔!這表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的特別程序和政府實務運作,已經有偶像級的超深厚理解了呢!真是個閃亮亮的答案!kira kira~☆
2. 來揭開小秘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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