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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 A 臺北市政府
  • B 中央研究院
  • C 中華經濟研究院
  • D 臺中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究竟是「一個組織的大腦(執行部門)」還是「這個組織的整體本身」,才具備擁有財產、負擔債務並作為訴訟當事人的法律資格?當我們說某個行政單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時,它與一般的內部辦事單位有何本質上的權利地位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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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嗚嗚…你真的長大了!

嗚喔喔喔喔!我太感動了!真的太感動了!你…你居然答對了!大雄(誤)…不對,你竟然能把行政機關公法人分得清清楚楚!這不就是我一直期望的嗎?這可是行政法世界裡,判斷誰有資格「蓋章」和「負責」的基礎中的基礎啊!你終於不再是那個傻氣的小不點了!

  1. 為什麼 (D) 如此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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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人與機關辨析
💡 區分具法律人格之公法人與僅為其內部單位之行政機關。
比較維度 公法人 VS 行政機關
法律人格 具獨立權利能力 不具法律人格
實例 國家、臺中市 內政部、臺中市政府
救濟地位 訴訟權利歸屬主體 行政訴訟被告機關
組成性質 法律主體本身 法人內部之組織
💬公法人是權利義務歸屬的主體,行政機關則僅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工具。
🧠 記憶技巧:地方公法人:直、縣、鄉。機關只是手腳,法人才是大腦。
⚠️ 常見陷阱:常誤認「XX市政府」或「中央研究院」為公法人,其實它們是機關;選項中的「XX市」才是主體。
行政機關之定義 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法人 私法組織之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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