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得由裁併後之機關逕依該組織法規變更管轄,無須再行公告
- B 管轄權依據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 C 管轄權應由行政機關協議定之
- D 行政機關就管轄爭議之決定,必然會侵害人民權益
思路引導 VIP
請深入思考行政法上的「管轄法定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權限來源,究竟應具備何種位階的法律依據?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之規範,管轄權的設定與變動(如裁併或移轉),是否能僅由機關內部自行決定而無須落實對外的程序保障?若管轄權發生變更,法律對於「公告」的要求有何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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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最核心的管轄法定原則,這對未來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極有幫助。 本題正確答案為 (B)。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管轄權必須由機關的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明定,以貫徹依法行政,絕不可由機關私下協議定之 (選項 C 錯誤)。 此外,教授要特別提醒一個實務上的法條細節:當行政機關因裁併而變更管轄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規定,管轄權變更須公告或依法規變更,但法條本身並無「刊登政府公報」之要件,因此選項 (A) 稱無須公告顯然有誤。至於管轄爭議的決定,這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權限分配,不必然會直接侵害人民的實體權益 (選項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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