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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公務員甲依法申請退休,其服務機關因機關人員不足,逾 6 個月未作成決定。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未獲救濟,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B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未獲救濟,再向該管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C 應等待服務機關作成駁回決定後,始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准予退休屬服務機關行政裁量權之範圍,甲不得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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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你一項明確的「請求權」,而行政機關卻透過「沈默」來規避回應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無限期地等待下去嗎?此外,這項申請的結果若會直接改變你的「身分地位」與「退休金財產」,這在法律救濟的位階上,應該屬於機關內部的日常管理措施,還是具備法律救濟嚴肅性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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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人員救濟制度的精髓!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救濟路徑的辨析。公務員申請退休涉及身分關係的消滅及重大金錢給付權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機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因此,當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怠於處分)時,甲依法應循「復審」路徑救濟,而非僅是內部的申訴。

怠於處分的救濟機制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精神,當公務員依法提出申請,機關卻逾期未作成決定時,法律不要求甲必須無限期等待(選項 C 錯誤)。此時,甲可直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若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則可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選項 B 正確)。這套制度是為了確保公務員的實體權利不會因行政機關的消極不作為而受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救濟程序
💡 退休屬重大權益,機關逾期未作為視同拒絕,應提復審與訴訟。
比較維度 復審 (含行政訴訟) VS 申訴/再申訴
爭議性質 行政處分、重大權益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受理機關 保訓會 服務機關(申)/保訓會(再)
司法救濟 得向行政法院提訴訟 不得向法院提訴訟
不作為救濟 逾期未理視同拒絕 無對應機制
💬申請退休屬涉及公務員身分之處分,必須循「復審」路徑方能銜接行政法院救濟。
🧠 記憶技巧:重大權益復審路,行政訴訟接在後;逾期未理視拒絕,六個月後法庭見。
⚠️ 常見陷阱:誤認機關「未作成決定」即無法救濟,或將重大身分事項誤投「申訴」管道。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不作為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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