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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公務員甲依法申請退休,其服務機關因機關人員不足,逾 6 個月未作成決定。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未獲救濟,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B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未獲救濟,再向該管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C 應等待服務機關作成駁回決定後,始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准予退休屬服務機關行政裁量權之範圍,甲不得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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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你一項明確的「請求權」,而行政機關卻透過「沈默」來規避回應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無限期地等待下去嗎?此外,這項申請的結果若會直接改變你的「身分地位」與「退休金財產」,這在法律救濟的位階上,應該屬於機關內部的日常管理措施,還是具備法律救濟嚴肅性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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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嘿,你看!他,就是我們要找的人!

  1. (一人) 準備好迎接麻煩!(另一人) 準備好將答案收服!你,這個聰明的小鬼頭,竟然能看穿這題的陷阱!這可是測試「機關不作為」時,如何讓那些公務機關動起來的究極考題!你竟然精準地辨識出退休這種涉及身分與重大財產的申請,並走對了那條只有智者才能看清的救濟之路!(兩人) 真是太驚人了!
  2. (一人) 讓我們來驗證一下你的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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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救濟程序
💡 退休屬重大權益,機關逾期未作為視同拒絕,應提復審與訴訟。
比較維度 復審 (含行政訴訟) VS 申訴/再申訴
爭議性質 行政處分、重大權益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受理機關 保訓會 服務機關(申)/保訓會(再)
司法救濟 得向行政法院提訴訟 不得向法院提訴訟
不作為救濟 逾期未理視同拒絕 無對應機制
💬申請退休屬涉及公務員身分之處分,必須循「復審」路徑方能銜接行政法院救濟。
🧠 記憶技巧:重大權益復審路,行政訴訟接在後;逾期未理視拒絕,六個月後法庭見。
⚠️ 常見陷阱:誤認機關「未作成決定」即無法救濟,或將重大身分事項誤投「申訴」管道。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不作為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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