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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公務員甲依法申請退休,其服務機關因機關人員不足,逾 6 個月未作成決定。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未獲救濟,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B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未獲救濟,再向該管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C 應等待服務機關作成駁回決定後,始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准予退休屬服務機關行政裁量權之範圍,甲不得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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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判斷「申請退休」之權利性質,係屬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抑或涉及公務員身分變更或重大財產權益之行政處分?若行政機關針對此類涉及公務員重大權利保障之申請案,發生「應作為而不作為」且逾法定期間之情事時,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程序規範,其救濟路徑應銜接至何種層級之保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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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人員救濟制度的精髓!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救濟路徑的辨析。公務員申請退休涉及身分關係的消滅及重大金錢給付權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機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因此,當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怠於處分)時,甲依法應循「復審」路徑救濟,而非僅是內部的申訴。

怠於處分的救濟機制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精神,當公務員依法提出申請,機關卻逾期未作成決定時,法律不要求甲必須無限期等待(選項 C 錯誤)。此時,甲可直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若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則可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選項 B 正確)。這套制度是為了確保公務員的實體權利不會因行政機關的消極不作為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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