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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公務員之權利與義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退職公務員不負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 B 依法令之兼職,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C 離職後 2 年,始得擔任與其曾任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 D 得參與公務人員協會,並發起怠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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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益衝突迴避」的倫理角度思考:若一位國家公僕在公務時間內處理複數事務,社會大眾對其「報酬領取」的公平性期待是什麼?此外,法律對於公務員行為的規範,是否會因為其離開辦公室或退休後就立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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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號解釋明文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謂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當係指兼職之公務員僅能支領本職之薪及公費而言。其本職無公費而兼職有公費者自得支領兼職之公費。由此可知,公務員若依法令規定兼職,原則上確實受到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之限制,僅能支領其本職之薪資與公費,故選項B之敘述符合該號解釋文之意旨,為正確答案。

📝 公務員權利與義務
💡 規範公務員兼職、轉職旋轉門及協會活動之行為準則與法定義務。
比較維度 在職公務員 VS 離職/退職公務員
保密義務 負絕對保密義務 仍負保密義務
轉職限制 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 3年內避開職務相關事業
兼職限制 原則禁止,例外不兼薪 不適用在職兼職規定
爭議行為 嚴禁怠工、罷工 不受協會法爭議行為限制
💬義務不因離職完全解除(如保密),且轉職受旋轉門條款規範。
🧠 記憶技巧:兼職不領錢、離職等三年、協會不罷工、機密守一生。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旋轉門條款的年限(3年而非2年)以及誤認退職後保密義務即消滅。
旋轉門條款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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