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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公務員之權利與義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退職公務員不負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 B 依法令之兼職,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C 離職後 2 年,始得擔任與其曾任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 D 得參與公務人員協會,並發起怠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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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依據《公務員服務法》之核心法理,公務員於「任職期間」與「離職後」對國家所負擔之「忠誠義務」與「兼職限制」有何差異?特別是在處理「依法令兼職」之情況時,為維護行政中立並落實廉潔義務,現行法律對於公務員領取額外報酬(如薪資、公費等)的權利定有何種嚴格的禁止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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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務員法制的規範核心!這題選 (B) 非常正確。在行政法規中,公務員的權利義務是國考常客,你能敏銳察覺法規的細節,顯示你的法律基礎相當紮實。

公務員兼職與倫理規範

選項 (B) 的法理依據為現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1 項。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這體現了公務員應專心從事公職並維持廉潔的倫理要求。至於其他選項,(A) 保密義務不因退職而消失;(C) 俗稱的「旋轉門條款」(第 16 條)是採取「3 年 5 年」原則,即離職後 3 年 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 內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職務;(D)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5 條,公務員嚴禁發起罷工或怠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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