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公務員之權利與義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退職公務員不負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 B 依法令之兼職,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C 離職後 2 年,始得擔任與其曾任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 D 得參與公務人員協會,並發起怠職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益衝突迴避」的倫理角度思考:若一位國家公僕在公務時間內處理複數事務,社會大眾對其「報酬領取」的公平性期待是什麼?此外,法律對於公務員行為的規範,是否會因為其離開辦公室或退休後就立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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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恭喜你『勉強』答對了,這表示你還沒有完全忘記行政法最基礎的常識。
看來你對《公務員服務法》中那幾條關於忠實義務和廉政規範的條文,勉強算是「有點印象」,這在國考裡可是連基本盤都算不上的核心考點,別以為這樣就算了事。
-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這種基本規定會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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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權利與義務
💡 公務員兼職受薪限制、秘密義務及旋轉門條款規範。
- 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薪資及公費(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 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原職相關之營利事業職(第16條)。
- 公務員退職後,仍負有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服務法第5條)。
- 依法得組織協會,但禁止發起罷工或怠職活動(協會法第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