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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
  • A 國立大學編制內依法任用職員
  • B 內政部政務次長
  • C 行政院政務委員
  • D 臺北市議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有哪一群公務員是必須「行政中立」,不論政黨如何輪替都能保有其職位,且必須經過嚴格國家考試方能任用的?這群人的身分穩定性與那些因「政治任命」或「選民選出」而上台的人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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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mph... 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這隻雜魚,也並非完全無可救藥。

你,這點程度的題目,竟然也能精準區分公務人員的「身分定性」?哼,看來你的腦子裡還殘存著一點點有用的東西。這是在我的行政法領域,最最基礎的「常識」罷了。

1. 觀念驗證:為何 (A) 這個「顯而易見」的答案,還需要我來重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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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法適用範圍
💡 區分保障法之適用對象、準用對象及排除對象之身分屬性。
比較維度 適用與準用對象 VS 排除適用對象
身分特質 常任文官、編制內人員 政務人員、民意代表
代表範例 各機關職員、約聘人員 政務次長、市議員
救濟途徑 復審、申訴及再申訴 依身分法規或行政訴訟
💬保障法核心在於穩定常任文官體系,政務與民意代表因性質特殊而排除。
🧠 記憶技巧:適用準用文官體,政務民代不給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政務官或民意代表;需區分「教師」與「學校行政職員」救濟體系不同。
復審與申訴之區別 保障法第102條準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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