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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
  • A 國立大學編制內依法任用職員
  • B 內政部政務次長
  • C 行政院政務委員
  • D 臺北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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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對於適用對象的定義,該法所保護的核心是具有「常任文官」性質的人員。請嘗試辨析:在行政法體系中,「政務人員」與「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身分、職務性質及保障需求上,是否與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的職員相同?這兩類人員是否應適用性質偏重身分保障與權利救濟的《公務人員保障法》,還是應受其他法律(如《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或相關地方自治法規)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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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選項A之國立大學編制內依法任用職員,完全符合前述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之定義,因此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至於選項B的內政部政務次長與選項C的行政院政務委員皆屬於政務人員,選項D的臺北市議員為民選之民意代表,三者均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自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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