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公務人員甲接獲長官乙命令簽辦某件公文,甲發現乙之命令與相關法令有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負有向乙報告該命令違法之義務
- B 乙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甲應向再上一級機關長官報告
- C 乙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甲即應服從,但其命令有違刑事法律者,不在此限
- D 乙之命令若非屬其監督之範圍,甲自無服從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深入研讀《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有關『服從義務』與『意見陳述』的程序性規定。當公務員認為命令違法並依法陳述意見後,若長官堅持該命令並未違法,法律要求長官必須踐行哪一種特定的『法定程序』以明定責任歸屬?若長官不願意完成該程序,法律規範的效果是使該命令『視為撤回』,還是強制公務員必須『向再上一級長官報告』?請比對法條文字,確認何種程序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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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服從命令之義務與處理違法命令之程序。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據此可知,若長官乙之命令非屬其監督之範圍,公務人員甲自無服從義務,且甲若認為命令違法,即負有向乙報告之義務;若乙堅持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甲即應服從,唯獨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不在此限,故選項A、C、D之敘述皆屬正確。至於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之處置方式,同法條規定:「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是以,當長官乙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甲依法得請求乙以書面署名為之,法律並未規定甲應向再上一級機關長官報告,選項B敘述與法條不符,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