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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三 題

📖 題組: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請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新建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於什麼時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俾便協助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若起造人怠於履行召集義務,當地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8 分) (二)起造人依法應於什麼時機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移交?須移交的圖說文件及應檢測的設施設備為何?(9 分) (三)承上,起造人辦理移交之相關設施設備若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如何處理?又起造人若遲不辦理移交,或相關設施設備缺陷遲不改善,當地主管機關有何監督機制?(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承上,起造人辦理移交之相關設施設備若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如何處理?又起造人若遲不辦理移交,或相關設施設備缺陷遲不改善,當地主管機關有何監督機制?(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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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作答本題時應精確回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第2項及第49條之規定。特別注意法條文字的細節:管委會是「得」報請主管機關,且主管機關命修復的前提是缺陷「歸責起造人者」;時間要件為命修復後,起造人應「於一個月內」再會同辦理移交,而非於一個月內修復完畢。對於遲不移交的監督,則需連結至第49條的罰鍰與連續處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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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起造人辦理移交時,遇設施設備檢測不通過之處理程序,以及起造人違反移交義務時主管機關之裁罰與監督機制。 【解析】 壹、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處理方式

小題 (一)

新建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於什麼時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俾便協助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若起造人怠於履行召集義務,當地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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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起造人的法定義務與罰則。作答時需精準寫出第28條關於首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雙半數』及『三個月』啟動門檻,並結合第49條說明主管機關的罰鍰與連續處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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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公寓大廈新建完成初期,起造人依法負有協助社區成立管理組織之義務,其召開會議之門檻時機與違反義務之行政處罰,均明定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 【論述】 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時機

小題 (二)

起造人依法應於什麼時機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移交?須移交的圖說文件及應檢測的設施設備為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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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接聯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關於「起造人點交義務」之規定。作答時需層次分明,將題目拆解為三個子題依序作答:「移交時機(管委會成立後)」、「應移交之圖說文件(執照、圖說、手冊、影音等)」及「應檢測之設施設備(水電、機械、消防、管線)」,確保得分點無一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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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起造人對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附屬設備負有檢測與移交之義務,以保障區分所有權人及社區後續管理之權益。 【論述】 一、移交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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