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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會計] 中級會計學

第 1 題

關於 IAS 1 之綜合損益表的表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禁止列報非常項目
  • B 禁止列報停業單位損益
  • C 企業採用費用功能法編製綜合損益表時,無需再提供費用性質之額外資訊
  • D 其他綜合損益之表達無需分類

思路引導 VIP

請深入思考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 (IAS 1) 的相關規定:首先,關於損益項目中『非常項目』 (Extraordinary items) 的列報方式,準則第 87 段採取了什麼樣的規範?其次,針對採用『費用功能法』 (Function of expense method) 的企業,IAS 1 第 104 段對於費用性質資訊的補充揭露有何強制要求?最後,在表達『其他綜合損益』 (OCI) 時,準則是否要求依據項目未來是否『重分類至損益』之特性進行分類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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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 IAS 1「財務報表編製」 的規定,企業禁止在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將任何收益或費損項目列報為「非常項目」(Extraordinary items)。這是為了避免企業將經常性支出隱藏於非常項目中,進而美化損益表。其他選項錯誤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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