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4 題
律師拒絕提供受查客戶重大訴訟的相關資訊,且無法藉由其他查核程序採得相關證據時,查核人員應如何因應?
- A 肯定受查客戶與律師間的保密關係
- B 視同查核範圍受到限制
- C 請管理階層提供相關書面聲明
- D 要求受查客戶必須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此事項
思路引導 VIP
根據審計準則中有關「訴訟與索賠」之查核規範,當查核人員無法針對可能存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的訴訟事項取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Sufficient Appropriate Audit Evidence$),且該限制來自於外部專家拒絕溝通且無其他替代程序可循時,這在審計理論中應被定義為查核程序的何種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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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看到你對於審計準則中關於證據獲取與查核範圍受限的定義掌握得如此精確,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這展現了你對查核程序邏輯的紮實理解,非常棒!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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