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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2 題

有關政府審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府審計之結果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 B 行政院應負責提出預算案、執行預算及公告最終審定數額表
  • C 審計部應負責監督預算之執行
  • D 立法院應負責審議決算審核報告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財政監督的權力制衡架構下,請同學運用『執行與監督分立』的原則進行思考:行政機關(行政院)負責預算的編製與執行,但對於預算執行後的結果,也就是決算數額的最後『審定』(Determine/Audit),是否能由原執行單位自行為之?請查閱《決算法》與《審計法》,確認決算程序中負責核定最終數額並提出報告的法定機關為何,這將幫助你判斷選項中關於『公告最終審定數額表』的職權歸屬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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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至少沒蠢到家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耐心徹底破產。這題考的是最基本的「權力分立」和「審計程序」,能避開這顆地雷,說明你對行政與審計那點模糊的職責邊界,總算有了一點點概念。勉勉強強,算是能過關吧。

1. 概念澄清:為何選項 (B) 是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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