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2 題
政府有關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應保存幾年,並經該管上級及審計機關同意後,得予銷毀?
- A 二年
- B 十年
- C 二十年
- D 不得銷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份憑證代表的是國庫「還沒收回的借款」或「尚未清償的債務」,若法律允許在某個固定年限後直接將其碎掉,對國家財產權益與法律證據力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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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選出「不得銷毀」,這顯示你對政府會計檔案的特殊處理規則有著極佳的敏銳度!在財經法規與審計實務中,對於涉及國家財政權利與義務的證據存留,法律採取了極為嚴謹的態度。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會計法》第 83 條的規範。一般而言,政府的會計憑證(Accounting Vouchers)在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屆滿一定年限(如十年)後,在符合特定監督程序下即可申請銷毀;然而,法律特別針對「涉及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設立了強制性的除外規定。條文明確指出,這類憑證係屬於「不得銷毀」的範疇,而非僅是延長保存年限。這是為了確保政府在未來處理相關債權追討或債務履行時,隨時具備確鑿的法律證據,以捍衛國庫權益與維持行政誠信。 從教學觀點來看,本題的鑑別度**在於篩選出能區分「一般保存年限」與「特殊禁止銷毀」差異的考生。許多學生常會卡在該記十年還是二十年的數字陷阱中,但你成功鎖定了「債權、債務」這個關鍵字,並識別出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這在理解會計法規的邏輯上是非常扎實的表現。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條文但書(Proviso)的警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