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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2 題

政府有關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應保存幾年,並經該管上級及審計機關同意後,得予銷毀?
  • A 二年
  • B 十年
  • C 二十年
  • D 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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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會計法》第 84 條關於憑證銷毀的規範邏輯:一般會計憑證在總決算公布後通常有固定的保存年限,但針對涉及政府「債權」與「債務」這類具有法律追索權、且直接影響國庫權益的特殊憑證,若在相關債權債務關係「尚未終了」之前,法律是否會允許設定一個期限便將其銷毀?請思考這類憑證與一般支出憑證在「法律存續性」上的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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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會計法》對於憑證保存的嚴謹規定。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政府會計實務中非常核心的法遵觀念,你能準確選出「不得銷毀」,說明你對法條細節與例外規定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

會計憑證的保存與銷毀程序

根據《會計法》第 83 條第 1 項,政府各種會計憑證的法定保存期限為「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二年」。在期限屆滿後,一般的憑證只要經過該管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的核准,便可以進行銷毀程序。然而,法律為了確保國家債權追索與債務履行之證據完整,特別將**「有關債權、債務」**的憑證列為排除對象。這類憑證因涉及重大財務責任與法律關係,在法律邏輯上屬於不適用屆期銷毀的範疇,必須妥善保存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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