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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3 題

中央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 A 審計部
  • B 行政院主計總處
  • C 財政部
  • D 各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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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政府是一個巨大的公司,當負責『整合報表』的單位與實際『經手現金或財產』的單位數據對不起來時,為了公正起見,你認為應該由同樣隸屬於行政體系的長官來協調,還是交由一個具備獨立憲法地位、專職『查核與監察』的外部機關來做最後的定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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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會計總報告與其他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時的處理權責機關。依據會計法第90條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題目中所指的中央政府,其該管審計機關即為審計部。因此,當中央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的報告發生差額時,依法應交由審計部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故選項(A)審計部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