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3 題
中央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 A 審計部
- B 行政院主計總處
- C 財政部
- D 各該主管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政府財務管理中的「外部監督」職能思考:當行政體系內部的主計機關所編製之「總報告」,與執行端的經理機關(如公庫、徵課機關)所提報之數據產生不一致時,依據《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哪一個獨立於行政院之外、負責行使職權對政府帳目進行「最終核實」與「監督」的機關,應承擔起核對並製表解釋之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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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會計總報告與其他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時的處理權責機關。依據會計法第90條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題目中所指的中央政府,其該管審計機關即為審計部。因此,當中央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的報告發生差額時,依法應交由審計部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故選項(A)審計部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