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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6 題

我國決算法中並未規範下列何者應表達於決算書中?①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 ②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 ③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 ④綠色國民所得帳
  • A ①②③④
  • B 僅②③④
  • C 僅③④
  • D 僅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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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決算書』的主要功能是為了審核政府『實際花出去的錢與預算授權的執行情形』,還是為了衡量『國家環境資源的損耗與整體經濟福利』?這兩者在行政管理的性質與目的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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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決算法第4條規定:「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由此明文規定可知,包含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以及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均為決算法所規範應編入、表達或列表說明於決算書及相關文件之內容。至於綠色國民所得帳並非該法條所規範應表達於決算書中的事項。因此,題目中所列的四個項目中,僅有綠色國民所得帳未受規範,故正確答案為僅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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