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6 題
我國決算法中並未規範下列何者應表達於決算書中?①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 ②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 ③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 ④綠色國民所得帳
- A ①②③④
- B 僅②③④
- C 僅③④
- D 僅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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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決算法》第 16 條至第 19 條,分析法律對於「跨年度授權執行結果」、「或有負債揭露(如擔保、保證)」及「前期收支補列」之編報義務與會計處理要求。隨後,請進一步對照《預算法》第 29 條關於「綠色國民所得帳」之規定,思考這類環境資源損耗核算的統計指標,其性質上是屬於反映政府年度預算執行成果的「決算書法定內容」,還是屬於輔助性的經濟指標報告?兩者在《決算法》與《預算法》的規範範疇下,其報告目的與法制地位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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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決算法第4條規定:「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由此明文規定可知,包含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以及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均為決算法所規範應編入、表達或列表說明於決算書及相關文件之內容。至於綠色國民所得帳並非該法條所規範應表達於決算書中的事項。因此,題目中所列的四個項目中,僅有綠色國民所得帳未受規範,故正確答案為僅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