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 題
有關預算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行政院核定之
- B 各機關遇有用途別科目之經費不足,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 20%,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 30%
- C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 D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其超收得挪移墊用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運用《預算法》中有關預算執行彈性與控制的法理進行思考:首先,關於不同『用途別科目』間的經費流用(Reallocation),法規對於『流入』與『流出』數額的比例上限是否有不同的百分比限制(例如是否皆為 $20%$)?其次,針對已核定之『重大工程投資計畫』,若因故長期未動用預算,法規為了確保資源分配的時效性與公共利益,所設定的『重行審查』年限為何?最後,對於『歲入超收』的部分,依據預算法第 59 條之規定,各機關是否具備自行挪移墊用的權限,抑或須嚴格遵守收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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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C。關於預算執行之相關規定,依據預算法第67條明文規定:「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選項 C 的敘述完全契合該法條之內容,正確指出重大工程投資計畫逾期未動用預算時應重行審查的機制,故為正確解答。其餘選項之敘述皆與預算法的相關規範不符,因此不予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