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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1 題

依審計法之規定,下列敘述錯誤者計有幾項?①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形,得為再審查 ②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七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③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四個月內完成審核 ④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聲復
  • A 一項
  • B 二項
  • C 三項
  • D 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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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審計法》中關於程序時效的具體規定:首先,針對審查完竣案件之『再審查權』,法律依據錯誤性質(如一般疏失與涉及詐偽)分別訂定之追溯時效長度為何?其次,關於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之『法定審核期間』,在《審計法》第 34 條中,究應於行政院提出後幾個月內完成?最後,受審機關接獲審核通知後之『法定聲復期限』是否確實為 $30$ 日?請逐一對照法條中的法定數字與題幹各項敘述是否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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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即共有三項敘述錯誤。依據審計法第23條明文規定:「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比對題目內容,敘述④指出各機關接獲審核通知應於三十日內聲復之規範,與該法條規定之核心意旨相符,為本題四項敘述中唯一正確者。至於敘述①與②關於發現錯誤或詐偽證據之再審查年限,以及敘述③關於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完成之期限,其天數與期間之描述皆非正確規定。在確認僅有敘述④符合法規意旨後,即可推知敘述①、②、③均屬錯誤,故本題錯誤之敘述總計共有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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