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2 題
有關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 B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預算遵循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 C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該審計人員對該機關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 D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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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計專業實務中,決定抽查範圍(即審核之詳簡)是審計規劃的核心。請您研讀《審計法》第 34 條關於『就地審計』的規範,並思考:審計人員在決定審核的詳簡範圍時,究竟應以該機關對預算的『遵循程度』為憑,還是應先評核其『內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 的有效程度?這項評核標準如何影響審計程序中的抽樣風險 ($Sampling\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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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根據審計法第41條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由此可知,審計機關在決定審核的詳簡範圍時,所應評核的對象為機關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而非選項B所指稱的預算遵循程度,故選項B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的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