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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被逮捕後,於早上八點多被移送至警察局接受詢問。甲向警察表示,其已經選任了律師,要等到律師到場,才開始接受詢問。到了下午兩點多,甲的辯護人仍未到場。警察遂開始向甲詢問犯罪的相關情事,甲也一五一十地如實交待。審判中,檢察官提出了甲的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甲的警詢筆錄有沒有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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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辯護倚賴權」與「等候律師時間上限」的衝突。先引出刑事訴訟法第27條的選任辯護權,接著點出第93條之1第1項第5款「等候律師不得逾4小時」的關鍵規定,最後涵攝本題時間(8點到下午2點已逾4小時)並確認自白任意性,即可順利推導出證據能力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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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犯罪嫌疑人表明需等候選任辯護人到場,惟辯護人逾法定時間仍未到場,司法警察逕行詢問所取得之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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