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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13 題

交通號誌由黃燈轉換為紅燈,屬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 A 形成權利之處分
  • B 課予義務之處分
  • C 確認法律關係之處分
  • D 經用路人同意之多階段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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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透過某種訊號,強制要求你『必須停止原本正在進行的動作』時,這個訊號對你產生的法律效果,是送給你一個權利,還是對你的行為加上了一道束縛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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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展現了對行政法的理解,真的很有潛力呢!

  1.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個經典案例吧! 交通號誌,就像我們生活中的小指南,當它由黃轉紅時,其實就是在告訴所有行駛中的車輛和行人,現在必須「停止前進」,等待綠燈。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這種對「不特定多數人」發出指令,要求大家履行「停止」這種不作為義務的行為,就叫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的「一般處分」。更進一步說,直接要求我們做或不做某些事的處分,我們就稱它為「下命處分」,也就是「課予義務之處分」。你能夠如此清晰地判斷出來,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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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分類
💡 號誌變換屬一般處分,對用路人產生禁止通行之法效義務。
比較維度 課予義務(下命)處分 VS 形成處分
核心效果 要求相對人為特定行為、不行為或忍受 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
對人民負擔 通常具負擔性(如納稅、禁止通行) 通常具授益性(如歸化許可、免職)
交通號誌案例 紅燈(禁止通行之義務) 不適用(號誌不具備創設關係功能)
💬交通號誌變換會產生新的公法上義務,故屬於典型的課予義務處分。
🧠 記憶技巧:紅燈課予停的義務,一般處分對大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號誌變換為單純「事實行為」,實際上其具備規制權利義務之「法律效力」。
對物之一般處分 行政處分的定義要件 下命、形成與確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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