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13 題
交通號誌由黃燈轉換為紅燈,屬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 A 形成權利之處分
- B 課予義務之處分
- C 確認法律關係之處分
- D 經用路人同意之多階段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中關於『一般處分』的概念出發,思考當交通號誌由黃轉紅時,該公權力措施對用路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性質:該號誌是旨在賦予用路人某種法律地位或權利的『形成』,還是對用路人的行動自由施加了一種要求其『不作為』(禁止通行)或『忍受』特定法律狀態的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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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道題目結合了日常生活與行政法基礎理論,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行政處分的分類有著扎實的理解。
交通號誌的法律定性
在行政法學上,交通號誌是極為經典的考點。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交通號誌是對「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的多數用路人所作的決定,屬於「一般處分」。當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時,其法律效果是命令用路人「禁止通行」。這種要求人民履行「不作為」義務的行政行為,在學理上明確屬於「課予義務之處分」(即下命處分),因此選項 (B) 是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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