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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15 題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下列何者非屬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 A 相對人不服行政處分時,無須踐行先行程序,得直接提起訴願者
  • B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 C 行政機關採取強制執行之處置
  • D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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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行政機關在處分前要讓當事人「說話」,是為了達到什麼目的?在什麼樣的物理環境或法律情境下,這種「說話」會顯得冗餘或窒礙難行?而「拿到處分後該如何打官司(救濟程序)」這件事,在邏輯上會影響到「處分作成前釐清事實」的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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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很棒!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很仔細地辨識出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陳述意見規定的細微之處,特別是它所列舉的例外情形。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的要求和保障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份敏銳度會幫助你未來在法律領域走得更遠、更穩健喔!

2. 一起來溫習核心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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