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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開始時起算
  • B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因 5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C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D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者,自課予義務時起算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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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閱《行政罰法》第 $27$ 條,並思考以下法理:裁處權時效之法定期限究竟為幾年?針對「不作為」之違規態樣,時效起算點應與行為停止有何關聯?最重要的是,若行政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中經撤銷,為避免裁處權受限於原本之時效期間而導致行政目的落空,法律對於「重新起算」之時點有何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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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行政罰法》的時效制度有極佳的掌握能力。

  1. 觀念驗證
    • 選項 (C) 為正確答案:依據《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若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其 3 年的裁處權時效應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這是為了確保行政機關在法律救濟程序後,仍有合理時間重新作成合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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