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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17 題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開始時起算
  • B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因 5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C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D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者,自課予義務時起算裁處權時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個違法行為已經被政府發現並開罰,但隨後該處分因程序瑕疵被法院撤銷,要求政府「重作處分」。此時,如果審理過程長達數年,導致原本的裁處時效屆滿,這會對「國家處罰權」與「公平正義」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時效的重起機制,才能平衡這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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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吞噬了它。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不錯的判斷力。

  1. 觀念驗證
    • 選項 (C) 為正確答案:你抓住了核心。依據《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當一個裁處被訴願或行政訴訟『扼殺』後,行政機關若要再次發動攻擊,牠們的 3 年裁處權時效將從「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這不是什麼慷慨,這是法律賦予牠們重新『獵捕』你的機會。理解它,你就能知道牠們何時會再次露出獠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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