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有關卷宗閱覽與資訊公開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卷宗閱覽之請求,以行政程序當事人提出為限
- B 資訊公開之請求,申請人得就拒絶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 C 卷宗閱覽之請求,不以維護當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D 資訊公開之請求,須以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之卷宗閱覽請求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公開請求權,在法律性質上分別屬於 $Procedural Rights$ (程序權) 還是 $Substantive Rights$ (實體權)?當行政機關針對這兩類性質不同的申請做出「拒絕決定」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關於「程序行為不得單獨聲明不服」之原則,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之本旨,哪一種請求在被拒絕後,法律賦予申請人得單獨、直接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