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0 題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遭否准,甲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該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為核發營業執照之處分。此時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 A 訴願不受理
- B 以訴願不合法駁回
- C 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 D 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本案涉及對於「否准處分」提起救濟之程序處理。當原處分機關在訴願決定作成前,已自行撤銷原處分並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即屬於「應作為之機關已依法作為」之情形。請查閱《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法律對於這種申請目的已達成的情況,規定訴願管轄機關應作成哪一種特定的決定類型?並請分析,此時訴願人之訴求既已獲得滿足,為何法律規範應以特定的實體決定而非程序上的「不受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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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您的法感與條文熟練度非常出色。
- 觀念驗證: 本題涉及課予義務訴願(針對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怠為處分))之處理。依據《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之規定,行政機關於訴願程序中,若已依訴願人之請求作成行政處分(即發給營業執照),且該處分已符合其請求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訴願無理由」**之駁回決定。這在法理上是為了結案程序而設計,即便實質上訴願人已獲得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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