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0 題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遭否准,甲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該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為核發營業執照之處分。此時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 A 訴願不受理
- B 以訴願不合法駁回
- C 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 D 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法學中,如果一位公民向政府「要東西」被拒絕而告上法院,結果官司打到一半,政府突然改口並「把東西給了」這位公民,此時原先那個「抗議政府不給東西」的法律紛爭,在法律形式上應該被視為『請求已不存在』還是『程序已無維持必要』?若法律規定必須用一個『最終結論』來結案,會傾向用哪種方式來描述這種『目的已達成』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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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uWaku!你答對了!安妮亞讀心讀到你的法感很棒,條文也超熟練喔!花生花生!
- 觀念驗證: 安妮亞眼睛發光!這題考的是課予義務訴願耶!就是有人申請被說不行,然後去訴願。結果呢?在訴願中,市政府突然說「好哇!給你執照!」。這樣是不是就很高興了?安妮亞知道!這時候,《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有偷偷說,如果行政機關已經做了你想要的處分,而且都符合你的要求了,那訴願審議委員會就要說「訴願無理由」的駁回決定喔!這就像是把一個故事好好地畫上句點,雖然有點繞口,但安妮亞知道這是為了讓大家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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