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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5 題

公務員甲依法申請退休,其服務機關因機關人員不足,逾 6 個月未作成決定。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未獲救濟,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B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未獲救濟,再向該管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C 應等待服務機關作成駁回決定後,始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准予退休屬服務機關行政裁量權之範圍,甲不得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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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公務員申請『退休』之權利,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還是足以變更公務員身分關係並涉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政處分』?當行政機關針對此類申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不作為』時,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6 條之規定,法律如何『擬制』該機關之態度,進而使當事人得提起何種救濟程序以銜接後續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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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公務員甲依法申請退休,服務機關卻逾六個月未作成決定,此情形屬於行政機關怠於作為。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規定:「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由於甲的申請案件已逾六個月未獲服務機關決定,顯已超過法定兩個月的處理期間,完全符合法條所稱「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要件。因此,甲為救濟其受損害之權利,得依法先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請求救濟;倘若於復審階段仍未獲救濟,後續依法理即可進一步向該管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故選項B之敘述正確,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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