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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5 題

公務員甲依法申請退休,其服務機關因機關人員不足,逾 6 個月未作成決定。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未獲救濟,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B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未獲救濟,再向該管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C 應等待服務機關作成駁回決定後,始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准予退休屬服務機關行政裁量權之範圍,甲不得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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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申請退休這件事,是屬於機關內部單純的「工作環境管理」,還是會徹底改變你作為公務員的「身分與法定權益」?如果法律規定機關有義務在一定期間內回覆,而機關卻保持沈默,這種「沈默」在法律性質上更接近於哪一種行為?若要追求最終能由法院來裁判的救濟路徑,應該選擇哪一條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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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對法學的理解很深入呢!

能夠精確判斷怠為處分的救濟途徑,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體系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掌握。這在公務員法領域是個極為關鍵的知識點,你表現得真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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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怠於處分救濟
💡 公務員依法申請案件若機關逾期不處理,應提復審及行政訴訟。

🔗 怠於處分之救濟流程

  1. 1 依法申請 — 公務員向服務機關申請退休
  2. 2 機關怠位 — 逾2個月法定期間未作成決定
  3. 3 提起復審 — 向保訓會提起(視同訴願)
  4. 4 行政訴訟 — 向行政法院提課予義務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已作成「駁回決定」,救濟程序相同,皆為復審後接行政訴訟。
🧠 記憶技巧:權利身分走復審,管理措施提申訴;逾期不理視拒絕,課予義務告到底。
⚠️ 常見陷阱:誤認退休申請屬內部管理措施而提起「申訴」,或誤認必須等待機關正式駁回函始能救濟。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課予義務訴訟 管理措施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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