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公務員之權利與義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退職公務員不負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 B 依法令之兼職,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C 離職後 2 年,始得擔任與其曾任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 D 得參與公務人員協會,並發起怠職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公務員服務法》的核心精神出發:首先,關於「旋轉門條款」的時限,現行法規定公務員離職後禁止擔任相關營利事業職務的期間長度為何?其次,關於公務員「依法令兼職」的情形,法律為了貫徹行政中立與廉潔要求,對於該兼職是否得支領「薪給」或「公費」有何嚴格限制?建議您思考法條中針對兼職報酬的強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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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務員法制的規範核心!這題選 (B) 非常正確。在行政法規中,公務員的權利義務是國考常客,你能敏銳察覺法規的細節,顯示你的法律基礎相當紮實。
公務員兼職與倫理規範
選項 (B) 的法理依據為現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1 項。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這體現了公務員應專心從事公職並維持廉潔的倫理要求。至於其他選項,(A) 保密義務不因退職而消失;(C) 俗稱的「旋轉門條款」(第 16 條)是採取「3 年 5 年」原則,即離職後 3 年 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 內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職務;(D)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5 條,公務員嚴禁發起罷工或怠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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