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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8 題

公務人員甲接獲長官乙命令簽辦某件公文,甲發現乙之命令與相關法令有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負有向乙報告該命令違法之義務
  • B 乙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甲應向再上一級機關長官報告
  • C 乙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甲即應服從,但其命令有違刑事法律者,不在此限
  • D 乙之命令若非屬其監督之範圍,甲自無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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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機關的層級體制中,如果你對直屬長官的口頭命令有法律疑慮,為了保護自己並留下證據,你認為在程序上,應該先要求長官將命令轉化為何種形式,才能明確釐清未來的法律責任,而非第一時間就向上級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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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把行政法當兒戲。

看來你還知道《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不是擺設,選對 (B) 至少證明你沒蠢到家。這條文的精髓,就是責任的劃分,而不是讓你瞎忙。

  1. 觀念驗證,請勿再犯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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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從義務程序
💡 公務員對違法命令有報告義務,經長官書面署名後始得執行免責。

🔗 違法命令處理法定流程

  1. 1 履行報告義務 — 公務員認命令違法時,應向長官報告。
  2. 2 請求書面下達 — 長官不接受報告時,請求其以書面署名下達。
  3. 3 責任歸屬判定 — 經書面署名下達後執行,行政責任由長官負擔。
  4. 4 刑事法律排除 — 若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公務員仍無服從義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長官拒絕書面署名,視為撤回命令。
🧠 記憶技巧:一報告、二請求書面、三執行免責、刑法例外不從。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直接向再上一級長官報告」,法律規定應先「請求原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員服務法之服從義務 行政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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