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8 題
公務人員甲接獲長官乙命令簽辦某件公文,甲發現乙之命令與相關法令有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負有向乙報告該命令違法之義務
- B 乙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甲應向再上一級機關長官報告
- C 乙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甲即應服從,但其命令有違刑事法律者,不在此限
- D 乙之命令若非屬其監督之範圍,甲自無服從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深入思考《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所規範的『服從義務與責任歸屬』機制:當公務員認為命令違法並踐行陳述意見程序後,若長官仍維持原命令,法律設定了何種『形式要件』作為公務員執行後的免責依據?此外,若長官『拒絕』提供該形式要件(如書面署名)時,法律明定的效果是『視為撤回』該命令,還是要求公務員必須『向再上一級機關長官報告』?請仔細辨析法條中關於程序銜接與法律擬制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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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公務人員對於長官違法命令之處理方式。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反之若命令非屬長官監督之範圍,公務人員自無服從義務,故選項D敘述正確。同條明文,公務人員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因此選項A敘述正確。若經過報告後,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故選項C敘述亦正確。針對選項B的錯誤之處,依據該法條規定,在前項情形下,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法條明定長官拒絕署名即視為撤回命令,並未規定公務人員應向再上一級機關長官報告,因此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