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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被檢察官以刑法第 173 條之放火罪提起公訴,惟甲係患有重度躁鬱症之患者,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刑事訴訟法上之訴訟能力意義為何?如何判斷甲是否有訴訟能力?若甲因精神狀況無法就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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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基礎概念與程序法條題。看到「精神病患被告」,首要區分實體法上的「責任能力(刑法§19)」與程序法上的「訴訟能力」。接著應點出訴訟能力的判斷標準(實質防禦能力),並精準引述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停止審判)及第31條(強制辯護)作為法院處理程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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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刑事被告訴訟能力之定義、判斷標準,以及被告欠缺訴訟能力時法院之處理程序。 【解析】 壹、訴訟能力之意義

小題 (二)

若原審法院認定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不罰,判決無罪,並依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之規定,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處分,但甲不服,以:「本件應係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非被告之行為不罰,被告之精神疾病業經接受治療並獲控制,應無施以監護之必要」為由,提起上訴。則上訴審法院得否以被告無上訴利益,逕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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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上訴利益」之判斷標準。考生應先點出實務採「客觀不利益說」,接著區分單純無罪判決(無上訴利益)與附帶宣告保安處分之無罪判決(因拘束人身自由而有上訴利益),最後將題目涵攝得出上訴審不得逕予駁回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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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無罪判決但遭宣告監護處分之被告,是否具備上訴利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上訴利益之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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