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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二 題

二、對於依法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收回權之要件為何?請分別依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述之。又,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宣告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試問:本號解釋認為違憲之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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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徵收收回權」的雙軌法制比較與最新大法官解釋。解題時應先分別臚列《土地法》第219條與《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的法定要件與行使期限,進行清晰對比;接著切入釋字第763號解釋的核心:『正當行政程序』與『資訊不對稱下的國家通知義務』,論證為何舊法未課予國家通知義務會侵害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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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徵收收回權之設,旨在防止徵收權濫用,確保土地徵收之公益性與必要性。當徵收失去原定目的時,應允許原所有權人收回土地,以落實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 【論述】 一、依《土地法》規定之收回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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