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15 題
甲公司之設備於 X1 年底在火災中全數燒毀,無任何殘值,當日帳面金額為 $300,000;該公司至 X2 年 1 月 31 日始確認可自保險公司收取之保險金理賠為 $400,000。若甲公司 X1 年度財務報告發布日為 3 月 15 日,則關於該火災對甲公司 X1 年本期淨利之影響數為(不考慮所得稅):
- A $(300,000)
- B $(225,000)
- C $75,000
- D $100,000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負面事件(如財產損失)在年底前已客觀發生,但隨後的補償機制(如保險理賠)是在隔年才具體談妥,從會計穩健原則與法律上的「請求權確定時點」來看,這兩者應該被視為同一個包裹處理,還是視為兩個獨立的經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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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解說:會計期間與或有資產,我們一起理解!
- 學長肯定: 做得非常棒!看到你成功避開了這個題目的小陷阱,學長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 IAS 10「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和 IAS 37「或有資產」 的觀念理解得很透徹,能夠在會計期間的判斷上保持清晰,這份細心在會計實務中是非常寶貴的特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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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受損與理賠認列
💡 損失於發生時認列,保險理賠屬或有資產,待確定後方可入帳。
| 比較維度 | 火災損失 (Loss) | VS | 保險理賠 (Recovery) |
|---|---|---|---|
| 認列原則 | 穩健原則,發生即認列 | — | 幾乎確定時方可認列 |
| 本案發生年度 | X1 年底火災發生 | — | X2 年 1 月理賠確定 |
| X1 年報表影響 | 認列損失 $300,000 | — | 不可認列理賠收益 |
💬損失與收益認列具非對稱性,次年確定的理賠收益不可回溯抵銷上年損失。